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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chive for:十一月 13th, 2018:


公司法新規 新創經營彈性大

公司法明定,公司可發行無票面金額股以及多元特別股,包括黃金股,有利新創事業創辦人掌控經營權。不過要注意的是,必須要在章程裡訂定才能適用,而票面金額股或無票面金額股只能擇一採行,且公開發行後就「沒有回頭路」,不得任意轉換。 新公司法也放寬特別股發行種類,使新創事業可提高公司經營彈性,保障創業者引進資金,但不會因此失去經營權,包含:「複數表決權特別股」、「特定事項否決權特別股」、「限制當選董事監察人」或「保證當選董事名額權利特別股」。 來源網址:https://udn.com/news/index

發給子公司員工紅利 擬列費用

鼓勵企業留才,公司法修正後放寬企業可以發放股票或現金、給符合條件的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但財政部的解釋函令卻仍規定分配給從屬公司員工的紅利,不得列報為費用;立法院財委會昨(12)日通過臨時提案,要求賦稅署修正分配給從屬公司員工的紅利,得提列為費用。 來源網址:https://udn.com/news/ind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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