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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辦理股東與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股權移轉登記,應通知股東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證明書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規定,公私事業辦理贈與財產之產權移轉登記時,應通知當事人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稅款繳清證明書,或核定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其不能繳附者,不得逕為移轉登記;違反上述規定即予受理,其屬民營事業,依同法第52條規定,處新臺幣(下同)1萬5千元以下罰鍰。 該局指出,前揭贈與財產之產權移轉登記,除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所為之無償贈與外,尚包括同法第5條第6款規定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以贈與論情形。該局最近查獲有父子間買賣股權未辦理贈與稅申報,逕向公司辦理過戶,經查確實有收付價金且核屬買賣,但該公司未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規定通知當事人檢附稽徵機關核發非屬贈與之同意移轉證明書,即逕為辦理移轉登記,經該局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2條規定,按其違章情節裁處5千元罰鍰。

贈與稅抵遺產稅 有眉角

報繳遺產稅眉角多!被繼承人生前已繳稅款、未繳稅款,都可能牽動最後所需課徵的遺產稅。例如生前兩年內贈與所課徵的贈與稅及土地增值稅,可扣抵應納遺產稅;而生前未繳納的地價稅、房屋稅,也可依比例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昨(13)日表示,依據遺贈稅法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內贈與的財產,應該被視為遺產,必須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來源網址:https://udn.com/news/index

遺產稅扣除 未償債務要舉證

納稅義務人申報遺產稅,如果被繼承人死亡前有未償債務,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但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若要列報未償債務,必須負起舉證責任,否則稽徵機關無法認定,最後恐遭剔除補稅。 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繼承遺產,要列報未償債務時,必須要有具體證明,例如借據或相關文件等,證明借貸關係確實存在,且被繼承人至死亡前仍未償還,才可以依法從遺產總額中扣除。 國稅局表示,要主張列報未償債務,舉證責任是在納稅義務人,呼籲當事人應該檢附確實可以證明債務存在、且死前尚未清償的文件,否則稅捐稽徵機關無從審酌,也就無法做出對納稅人有利的認定。 來源網址:https://udn.com/news/ind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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