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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辦理股東與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股權移轉登記,應通知股東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證明書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規定,公私事業辦理贈與財產之產權移轉登記時,應通知當事人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稅款繳清證明書,或核定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其不能繳附者,不得逕為移轉登記;違反上述規定即予受理,其屬民營事業,依同法第52條規定,處新臺幣(下同)1萬5千元以下罰鍰。 該局指出,前揭贈與財產之產權移轉登記,除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所為之無償贈與外,尚包括同法第5條第6款規定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以贈與論情形。該局最近查獲有父子間買賣股權未辦理贈與稅申報,逕向公司辦理過戶,經查確實有收付價金且核屬買賣,但該公司未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規定通知當事人檢附稽徵機關核發非屬贈與之同意移轉證明書,即逕為辦理移轉登記,經該局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2條規定,按其違章情節裁處5千元罰鍰。

【公司法懶人包】公司法新制報你知_這些公司的財務報表要簽證

來源網址:http://www.gcis.nat.gov.tw/mainNew/subclassNAction.do?method=getFile&pk=938

公司法新規 新創經營彈性大

公司法明定,公司可發行無票面金額股以及多元特別股,包括黃金股,有利新創事業創辦人掌控經營權。不過要注意的是,必須要在章程裡訂定才能適用,而票面金額股或無票面金額股只能擇一採行,且公開發行後就「沒有回頭路」,不得任意轉換。 新公司法也放寬特別股發行種類,使新創事業可提高公司經營彈性,保障創業者引進資金,但不會因此失去經營權,包含:「複數表決權特別股」、「特定事項否決權特別股」、「限制當選董事監察人」或「保證當選董事名額權利特別股」。 來源網址:https://udn.com/news/ind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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