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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代銷 交貨時要開發票

委託代銷是常見的交易形式,財政部國稅局昨(7)日提醒,無論是委託、受託代銷的營業人,在交付貨物時都要記得開立統一發票,且必須在發票上註記「委託代銷」或「受託代銷」,以免違規受罰。 南區國稅局表示,甲營業人委託乙營業人代銷貨物,在送貨及銷貨時,都需要開立統一發票。而受託銷貨的乙營業人,必須在兩個月內結帳,按銷售貨物應收手續費或佣金開立統一發票及結帳單,載明銷售貨物品名、數量、單價、總價、日期等,一併交付委託人。 該局舉例,甲公司委託乙公司代銷500件商品,每件售價200元,合計價值10萬元,國稅局表示,甲公司送貨到乙公司時,就必須開立總額10萬元發票,並註明委託代銷;乙在銷售給消費者時,也要依售價開發票,並註明受託代銷。 當月結算時,假設乙公司總計代銷商品300件,依合約向甲公司收取每件10元的代銷手續費,則必須在兩個月內,開立3,000元的統一發票,併同結帳單交付甲公司。 來源網址:https://udn.com/news/index 國稅局提醒,營業人開立發票時,若有委託代銷情形,務必要依據稅法規定辦理,否則將有逃漏稅嫌疑,恐遭稅局裁罰。

企業提示電子帳簿 享三優惠

為鼓勵營利事業提示電子帳簿,財政部國稅局表示,經稅局列選為調帳查核的營利事業,只要如期以網路或媒體方式提供完整帳簿資料電子檔者,可享免提示憑證或次二年免列選等優惠。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辦案件選案查核即將展開,為了提升電子化服務效能,鼓勵提供電子帳簿,取代傳統紙本,只要在期限內提示完整的帳簿資料電子檔,且並非會計師簽證申報、機關團體申報或決清算申報等案件,就可以享有三大優惠措施。   首先,除了審核有異常項目者外,營利事業可無須再提供憑證;其次,符合條件者,其後兩年度營所稅申報案件,可免列入選案查核對象;第三大優惠,則是可以由各地區國稅局指定專人協助解決或指導有關稅務法令及實務問題。 其中,若是希望後兩年免列入查稅對象,必須符合一定條件。該局指出,營利事業當年度短漏報所得稅不得超過新台幣10萬元,或所漏課稅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之比率不超過5%,且非刻意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並已繳清稅款及罰鍰;此外,經稽徵機關調整當年度全年所得額,也不能超過100萬,且後二年間,營所稅申報案件未經人檢舉或無涉嫌短漏報。 國稅局表示,只要是執行業務者一律必須記載帳簿憑證,過去所採用的憑證通常為紙本,而隨著電子發票越來越普遍,加上稅務電子化成為趨勢,希望多多鼓勵營利事業,可從紙本改為電子帳簿,減輕徵納雙方的作業成本。 不過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採用網路或媒體提供電子帳簿資料後,紙本帳簿仍應依規定妥善保存,以備稽徵機關查核。營利事業若有不清楚的地方,國稅局也設有電子帳簿上傳服務專區,可直接上網查詢。 經濟日報/提供 來源網址:https://udn.com/news/ind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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