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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chive for the ‘其他稅類’ Category:


牌照稅自徵系統 獵漏利器

今年下期營業用車輛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間已結束,地方稅務局昨(15)日提醒,牌照稅自徵系統今年已經正式上線,稽徵機關可透過平台輕易掌握車輛欠稅情形,提醒納稅義務人誠實申報,否則遭查獲除了補稅外,還會被處以應納稅額一倍以下罰鍰。 使用牌照稅每年開徵期間,自用車為每年4月,營業用車分為上下期,分別為每年4月及10月。而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今年6月推出牌照稅自徵系統,讓民眾可以透過系統跨縣市查詢牌照稅相關服務。 來源網址:https://udn.com/news/index  

陸股權房產交易資金安全規劃

目前最有效的方法是運用銀行的「監管帳戶」,由買賣雙方與銀行簽訂協定,委託銀行對指定帳戶的特定用途資金進行專項管理和使用。「監管帳戶」一般執行方式如下,首先由買賣雙方共同向銀行提出資金監管服務申請,之後買賣雙方與銀行簽訂資金監管協議,買方再將資金存入監管專戶,銀行會對該監管專戶資金進行凍結,此時買方是無法隨意對該監管資金進行動用的。然後再由買賣雙方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一旦達成履約條件(土地廠房或股權過戶完成),銀行再進行資金解凍並劃撥解付到賣方指定銀行帳戶。 來源網址:https://udn.com/news/index

離岸風電工程合約 留意六點

經濟部離岸風電規劃廠址遴選結果及競價結果已出爐,許多風場開發商紛紛與台廠簽署合約,包括水下基礎合約,水下基礎基樁(pin-piles)製造合約,其陸域變電站設計、採購、施工(EPC)統包合約、水下基礎的設計-建造合約等也均將與本地廠商簽署。這些合約金額動輒數十億、甚至百億,部分甫簽署不久、部分正在緊鑼密鼓地議約中。 從積極落實離岸風電供應鏈在地化的角度而言,離岸風電的建置涉及衆多風險因素,若未在合約條款中適當分配風險,或未採取適當的風險防免及移轉措施,或未於合約的執行過程中適時採取保全求償權利的相關措施,或不熟悉所約定的爭議解決程序、以致未能充分主張權利,一旦發生任何事故,承包商即可能面臨巨額損失而無法充分獲償,甚至求償無門。因此,從風險分配與合約執行的角度,建議本地廠商注意下列事項: 一、就工程合約而言,外商多以FIDIC合約(視情況使用黃皮書或銀皮書等)為基礎,依個案需求約定專用條件及條款。本地廠商應在熟知FIDIC合約之風險分配原則的基礎上,在議約過程中,儘量避免去承擔己方沒有能力承擔或無法將之移轉的風險;同時,移轉風險所涉的相關成本,也要適當反映在合約金額中。 二、這些與外商的合約,不乏僅以英文簽署者,縱以中英雙語簽署,也約定中英文本有歧異時,仍以英文版為準。因此,議約團隊除需具備法律、工程與商務的專業能力外,也需具有專業的英文能力,以確保合約文字精確反映當事人間之合意。倘若合約僅以英文簽署,本地廠商宜在簽約後,將合約譯為中文,且要特別注意翻譯的品質,以協助所有合約執行人員較有效率地了解合約條款。 三、建議簽約後由參與合約談判的法律專業人員(不論是內部顧問或外部律師)對將負責執行合約的工程人員進行培訓,詳細說明依據已簽署之合約條款,主要風險為何?遭遇某情況時,依約應如何應對?哪些事項應特別注意等等,以加強合約執行人員的法律意識。 四、合約約定的溝通語言多為英文或中英雙語。因此,不僅在議約時需具有能處理英文合約的法律顧問,在合約執行的階段,也需要具英文能力的工程人員,確保能以精準的英文與業主函文往來,即時制作會議紀錄、工程日誌等各項記錄,並且嚴格依據合約所定的期限內發出求償通知,遵守各種求償程序要求,以免失權。 五、合約履行過程中,應妥善且有系統地保存相關工作紀錄,日後倘需求償,才能迅速找到相關的連續性的歷史記錄,以為佐證,支持其主張。 六、就爭議解決程序而言,有二大特點:其一,外商多傾向選擇以國際仲裁方式解決爭議;其二,有些合約約定「多層次的爭議解決程序」,也就是在「雙方誠意磋商不成」到「將爭議提付仲裁」之間,約定其他的爭議解決途徑,例如爭端避免/裁決委員會(DAAB)等;並且可能有關於調解的約定。 很多爭議可以在提付仲裁前即以專家裁決等方式解決;即便在將爭議提付仲裁後,也仍然有可能再轉由調解程序解決爭議,以撙節爭議解決成本。此外,國際仲裁與本地仲裁有許多不同之處,本地廠商宜有熟稔上述各種爭議解決程序的內部顧問及外部律師,才能善用各種爭議解決程序,以最有效率的方式解決爭議,獲取最好的結果。 (作者是英國品誠梅森律師事務所合夥人、特許仲裁學會資深會員) 來源網址:https://udn.com/news/ind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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