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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給子公司員工紅利 擬列費用

鼓勵企業留才,公司法修正後放寬企業可以發放股票或現金、給符合條件的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但財政部的解釋函令卻仍規定分配給從屬公司員工的紅利,不得列報為費用;立法院財委會昨(12)日通過臨時提案,要求賦稅署修正分配給從屬公司員工的紅利,得提列為費用。經濟日報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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