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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交付其他營業人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移送司法機關偵辦刑責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明知無銷貨事實,卻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交付其他營業人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如遭稅捐稽徵機關查獲,企業負責人將會被以涉嫌幫助他人逃漏稅,移送司法機關偵辦刑責。 該局說明,稅捐稽徵法第43條規定,教唆或幫助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將會被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下同)1百萬元以下罰金。該局近期查獲轄內A公司與B公司無交易事實,A公司竟以銷售額7%的代價,開立銷售額2,000萬元的不實統一發票,交付與B公司充當進項憑證並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該局除將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的A公司負責人依稅捐稽徵法第43條規定,移送司法機關偵辦外;取得不實統一發票扣抵銷項稅額的B公司,也被補徵營業稅100萬元並加處罰鍰。 該局呼籲營業人,切勿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以免觸法;而取得不實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的營業人,只要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在地的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就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公司辦理股東與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股權移轉登記,應通知股東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證明書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規定,公私事業辦理贈與財產之產權移轉登記時,應通知當事人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稅款繳清證明書,或核定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其不能繳附者,不得逕為移轉登記;違反上述規定即予受理,其屬民營事業,依同法第52條規定,處新臺幣(下同)1萬5千元以下罰鍰。 該局指出,前揭贈與財產之產權移轉登記,除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所為之無償贈與外,尚包括同法第5條第6款規定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以贈與論情形。該局最近查獲有父子間買賣股權未辦理贈與稅申報,逕向公司辦理過戶,經查確實有收付價金且核屬買賣,但該公司未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規定通知當事人檢附稽徵機關核發非屬贈與之同意移轉證明書,即逕為辦理移轉登記,經該局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2條規定,按其違章情節裁處5千元罰鍰。

扣繳義務人已依法扣繳稅款,仍應依限申報扣繳憑單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92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於給付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執行業務者等應扣繳之各類所得時,應依規定扣取稅款,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個月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於次年1月底前申報扣繳憑單。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為公司之扣繳義務人,於110年度給付中華民國境內之A事務所執行業務報酬55萬元,甲君於給付時已依規定扣取10%稅款5.5萬元,惟未依限於111年1月31日前(適逢農曆春節假期,延長至111年2月7日)申報扣繳憑單,遲於111年2月21日始自動補報,經該局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處罰,甲君主張短漏金額比例微小、違章情節輕微,申請免罰,該局以所得稅法明訂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各類所得時,負有依限據實開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彙報稽徵機關查核之作為義務,俾確保稅捐之正確核課,予以駁回確定。 該局提醒,扣繳義務人給付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執行業務者等各類應扣繳稅款所得時,依規定期限扣取稅款及向國庫繳納已扣繳稅款外,仍應於每年1月底前(每年1月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延長至2月5日止)將上一年內扣繳各納稅義務人之稅款數額,開具扣繳憑單,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即使會計年度非採曆年制之營利事業,仍應依照前揭期限申報,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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