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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chive for:十一月, 2018:


獨資合夥事業 免徵營所稅

獨資、合夥組織的營利事業,自今年度起免徵營所稅,盈餘直接併入出資人綜合所得額申報,不過國稅局昨(14)日提醒,如果有短漏報所得額,仍應按所漏稅額依規定倍數裁罰。 來源網址:https://udn.com/news/index

營業人收取違約金,要稅。

營業人收取違約金,要稅。財政部國稅局昨(8)日指出,營業人取得終止租約的違約金,應併入租金收入課徵營業稅。 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出租房屋後,因承租人提前終止租約,依約收取的違約金,屬銷售額範圍,應併入租金收入,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第1項規定,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的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因此,營業人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衍生取得的違約金,是銷售貨物或勞務價額外加收的費用,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舉例來說,A公司出租房屋給個人甲,因個人甲提前終止租約,A公司依約收取的違約金,屬銷售額範圍,應併入租金收入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 來源網址:https://udn.com/news/index

賣預售屋報稅 留意所得年度

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預售屋的財產交易所得,應以買受人交付尾款日期所屬年度為所得歸屬年度,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 台北國稅局近來常接獲民眾詢問購買預售屋,在未交屋前將契約轉手,並在不同年度收取價款,該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台北國稅局指出,個人出售預售屋,買受人分別在不同年度支付買賣價款者,出賣人的財產交易所得,依財政部規定,應以交付尾款日期所屬年度為所得歸屬年度。 尾款交付日期不明時,得以原始出售該預售屋的建設公司記載預售屋買賣雙方與該公司辦理預售屋買賣契約之異動日期所屬年度為所得歸屬年度。 該局舉例說明,張君在2014年1月向A建設公司購入預售房地,已陸續支付1,000萬元,並在2015年10月間以1,800萬元出售,且在104年度收取800萬元,2016年1月間收取尾款1,000萬元,且支付仲介費等相關費用計100萬元,獲有財產交易所得700萬元(1,800萬元-1,000萬元-100萬元)。 因此張君應將該筆財產交易所得併入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 台北國稅局呼籲,個人出售預售屋的財產交易所得,應以買受人交付尾款日期所屬年度依法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 來源網址:https://udn.com/news/ind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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