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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chive for the ‘所得稅’ Category:


核定稅額未分配盈餘 復查申請期限不相同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昨(14)日表示,營利事業如果同時收到營所稅結算申報核定稅額通知書,以及未分配盈餘核定稅額繳款書,應注意兩者申請復查的期間,保障自身權益。 台北國稅局指出,若營利事業當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經核定為無應納或應補徵稅額,納稅義務人認為有疑義,則必須在「送達」次日起30天內,提出申請復查。而如果是未分配盈餘核定繳款書,則是在「繳納期間屆滿」次日起30天內申請。 國稅局舉例,甲公司在今年5月21日收到104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核定通知書,無應納稅額,若甲公司仍需要申請復查,最後期限即為今年6月20日;甲公司同時收到103年度未分配盈餘通知書、稅額繳款書,繳納期限至今年6月25日,此行政處分復查申請的最後期限則是今年7月25日。 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的營所稅結算與未分配盈餘,雖然是併同辦理申報,但卻是分別核定。 來源網址:https://udn.com/news/index

獨資合夥事業 免徵營所稅

獨資、合夥組織的營利事業,自今年度起免徵營所稅,盈餘直接併入出資人綜合所得額申報,不過國稅局昨(14)日提醒,如果有短漏報所得額,仍應按所漏稅額依規定倍數裁罰。 來源網址:https://udn.com/news/index

賣預售屋報稅 留意所得年度

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預售屋的財產交易所得,應以買受人交付尾款日期所屬年度為所得歸屬年度,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 台北國稅局近來常接獲民眾詢問購買預售屋,在未交屋前將契約轉手,並在不同年度收取價款,該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台北國稅局指出,個人出售預售屋,買受人分別在不同年度支付買賣價款者,出賣人的財產交易所得,依財政部規定,應以交付尾款日期所屬年度為所得歸屬年度。 尾款交付日期不明時,得以原始出售該預售屋的建設公司記載預售屋買賣雙方與該公司辦理預售屋買賣契約之異動日期所屬年度為所得歸屬年度。 該局舉例說明,張君在2014年1月向A建設公司購入預售房地,已陸續支付1,000萬元,並在2015年10月間以1,800萬元出售,且在104年度收取800萬元,2016年1月間收取尾款1,000萬元,且支付仲介費等相關費用計100萬元,獲有財產交易所得700萬元(1,800萬元-1,000萬元-100萬元)。 因此張君應將該筆財產交易所得併入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 台北國稅局呼籲,個人出售預售屋的財產交易所得,應以買受人交付尾款日期所屬年度依法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 來源網址:https://udn.com/news/ind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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