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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稅額未分配盈餘 復查申請期限不相同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昨(14)日表示,營利事業如果同時收到營所稅結算申報核定稅額通知書,以及未分配盈餘核定稅額繳款書,應注意兩者申請復查的期間,保障自身權益。

台北國稅局指出,若營利事業當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經核定為無應納或應補徵稅額,納稅義務人認為有疑義,則必須在「送達」次日起30天內,提出申請復查。而如果是未分配盈餘核定繳款書,則是在「繳納期間屆滿」次日起30天內申請。

國稅局舉例,甲公司在今年5月21日收到104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核定通知書,無應納稅額,若甲公司仍需要申請復查,最後期限即為今年6月20日;甲公司同時收到103年度未分配盈餘通知書、稅額繳款書,繳納期限至今年6月25日,此行政處分復查申請的最後期限則是今年7月25日。

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的營所稅結算與未分配盈餘,雖然是併同辦理申報,但卻是分別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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