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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營業人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營業稅報繳疑義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稅屬消費稅性質,實際租稅負擔者為買受人,境外電商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其銷售電子勞務之對象為國內公司、商號及機關團體者,採逆向課稅機制,由國內營業人及機關團體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國內買受人為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其向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境外電商,購進之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使用者,免予繳納營業稅,應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依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申報,將支付之價款填列於營業稅申報書第74欄位;倘其為兼營同法第8條第1項免稅貨物或勞務之使用者,除將支付價款填列於營業稅申報書第74欄位外,應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計算辦法」計算當期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比例(下稱不得扣抵比例)計算應繳納之營業稅,併同申報當期營業稅計算應繳納稅額。如為機關團體則須於給付報酬之次期15日內填具「購買國外勞務營業稅繳款書(408)」繳納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予國內自然人,應依營業稅法第6條第4款、第28條之1、第35條及第36條第3項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國內營業人若向前揭已辦理稅籍登記之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仍應依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辦理。 該局舉例,國內甲公司111年10月15日向境外電商乙公司購買電子勞務600,000元,甲公司為兼營應稅及免稅之營業人,111年9-10月不得扣抵比例為20%,甲公司應於次期15日(即111年11月15日)前向國稅局申報當期營業稅時,於營業稅申報書(403)第74欄位填列購買國外勞務600,000元,按當期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購買國外勞務應納稅額為6,000元(600,000*5%*20%)。

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之豁免門檻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防杜營利事業藉於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成立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以下簡稱CFC)保留盈餘不分配,規避我國稅負,我國於105年7月27日增訂所得稅法第43條之3,建立營利事業CFC制度,並經行政院核定自112年度施行,以接軌國際反避稅趨勢及維護租稅公平。 該局說明,自112年度起我國營利事業持有符合CFC定義之外國企業股份或資本額,且其外國企業不符合CFC制度之豁免門檻規定,則該我國營利事業為營利事業CFC制度之適用對象,應認列CFC投資收益,計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至前揭豁免門檻則指「CFC於所在國家或地區有實質營運活動」或「個別CFC當年度盈餘在新臺幣(以下同)700萬元以下」,而針對前述700萬元之豁免門檻,若CFC在1會計年度之營業期間不滿1年者,計算700萬元之豁免門檻時,應按營業月份占全年比例計算之。營業期間不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算。 該局舉例說明,國內甲公司之CFC於112年4月17日設立,該CFC於所在國家或地區無實質營運活動,經核算當年度盈餘為600萬元,因4月份之營業期間不滿1個月,故以1個月計算,是當年度營業期間為9個月。其豁免門檻之計算為:700萬元*9/12=525萬元。因CFC之當年度盈餘600萬元已超過豁免門檻525萬元,故甲公司應依所得稅法第43條之3規定認列該CFC之投資收益。

採購隨貨促銷贈品 進項稅額可抵銷項

營業人所採購的贈品,是屬於與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有關,例如某公司為促銷罐裝奶粉,購入玩具車作為買奶粉的贈品,其取得的進項稅額,就可以扣抵銷項稅額。 不過,如果是交際應酬的貨物或勞務,例如贈送給客戶的禮物或招待客戶出遊、住宿等,都與業務無關,其進項稅額就無法扣抵銷項稅額。 來源網址:https://udn.com/news/ind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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